今天,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向大家介绍省政府《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有关情况。
近日,《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7月1日起,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将享受抚恤优待。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表示,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办法》规定,符合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另外,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以下四大优惠: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省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李光杰特别强调,对负有抚恤优待管理责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追究。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